上海對直播平臺“最低價協議”說不。
12月12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透露,近日,市市場監(jiān)管局會同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guī)指引》和《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guī)指引》,明確網絡零售平臺、餐飲服務平臺合規(guī)管理要求。同時,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2022年出臺的《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guī)指引》進行了修訂,結合總局新發(fā)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直播營銷平臺管理責任。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guī)指引》明確指出: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guī)指引》第六條(一)明確指出: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第七條(五)規(guī)定,主播直接和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的,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并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十六條寫明,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同時,第七條(一)規(guī)定,主播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主播的,應當經監(jiān)護人同意。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得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殘障人士、孤寡老人等進行帶貨牟利,不得編造或演繹虛假獵奇劇情進行欺詐銷售,不得營造“賣慘”人設博取同情進行商品推廣。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guī)指引》聚焦5個重點方面內容,對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出了38項具體要求。其中,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應建立配送人員糾紛申訴處理機制,公開申訴途徑,及時對配送人員的問詢和申訴進行處理,對因惡劣天氣、意外因素等非因配送人員過錯造成的送單超時等投訴,宜及時作出公正處置。
《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guī)指引》首次明確了關于“首頁”的具體定義。比如,第十七條(商品信息管理)規(guī)定,提供藥品網絡零售平臺服務的,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在藥品網絡銷售平臺首頁、醫(yī)藥健康行業(yè)板塊首頁、平臺內經營者店鋪首頁,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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