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有關夫妻財產知情權的議題備受關注,有法學界人士建議立法機關應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以此實現(xiàn)男女平等的財產權。
連日來,“查詢配偶財產權”在社會聚焦中引發(fā)熱議。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正式施行,這一地方立法細化了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內容,明確婦女有權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
目前,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前述條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在此之前,還有一些地方也曾發(fā)布規(guī)定,允許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查詢另一方部分財產狀況。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士曾回應,上述條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對共同財產知情權保障的具體落實。這一規(guī)定保障“她權利”,但并不排斥“他權利”。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現(xiàn)實考量?如何準確理解地方性條例的價值和意義?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應該如何進行立法規(guī)制?
為此,澎湃新聞特邀法律界人士撰文解讀,提供觀察。本篇專稿作者系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趙霏。
“夫妻財產知情權是夫妻雙方的天然權利。”趙霏認為,夫妻財產知情權自婚姻締結之日即存在,且應通過私力救濟自主實現(xiàn),而不僅僅是等到離婚訴訟時才能借助公力救濟,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日常的夫妻財產知情權。
她認為,前述地方性條例的爭議焦點不在于“查詢財產”而在于“婦女有權”,賦予了以女性為主的經濟弱勢體兌現(xiàn)財產知情權行之有效的方式,能夠讓配偶一方日常監(jiān)控對方的財產走向,防范財產轉移。
與此同時,條例在實現(xiàn)夫妻財產知情權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趙霏觀察稱,包括查詢的財產范圍有限、查詢的時間節(jié)點不明、查詢的性別主體受限等等。
比如,在查詢范圍上,條例規(guī)定可以查詢的單位包括“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說白了就是房子、車子能查,票子不能查?!壁w霏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最難查的反而是銀行存款,配偶必須事無巨細掌握每個賬戶才能申請法院查詢該賬號內的存款和流水。因此,一些人呼吁將銀行、證券交易所等也納入查詢單位。
還比如,上述條例最受爭議的話題是:為什么只有女人能查男人?趙霏認為,條例如此措辭僅是因為在“婦女權益保障”大語境之下,表明女性和男性一樣具有平等的查詢權,并未剝奪男性的查詢權,“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的狀況,其中并未限制男女,故條例只是強調了女性的查詢權利”。
以下為專稿全文:
近日,《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婦女有權持有效證件至相關部門查詢配偶財產狀況之規(guī)定引發(fā)熱議,爭議的焦點不在于“查詢財產”而在于“婦女有權”,為此有網友問道:我是一個男人,我能不能查老婆名下的財產?
保障了夫妻財產知情權
夫妻財產知情權是夫妻雙方的天然權利。夫妻共同財產意味著“你的就是我的”,各方均有權了解、知悉、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無法查詢對方名下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一方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會要求其提供諸如銀行賬號、房產坐落之類的財產線索,否則將不予查詢,這對于申請人而言無異于陷入證明“我爸是我爸”的死循環(huán):我要是知道對方的財產線索我還需要找你調查嗎?
可見,夫妻財產知情權的落地只能在訴訟中(還不一定能實現(xiàn)),而事實上夫妻財產知情權自婚姻締結之日即存在,且應通過私利救濟自主實現(xiàn),而不僅僅是等到離婚訴訟時才能借助公力救濟,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日常的夫妻財產知情權。
保護了婚姻家庭弱勢方
受歷史背景、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仍舊占據(jù)了主流婚姻結構,越來越多的全職媽媽扮演著“你負責賺錢養(yǎng)家,我負責所有其他”的家庭角色。
正所謂“經濟權決定了話語權”,男人在外的資產購置、公司股權等小金庫并不為妻子知悉和掌握,離婚時妻子無法分得該部分財產的利益,即便是通過訴訟查詢,如前所述全職媽媽們也會因提供不出對方的財產線索而無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這對于經濟弱勢地位的一方(無論全職媽媽還是全職爸爸)而言都是極其被動的。在這個意義上,條例賦予了以女性為主的經濟弱勢體兌現(xiàn)財產知情權行之有效的方式。
防止了隱匿、轉移財產
雖然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一方轉移、隱匿財產,離婚時應當少分或不分的原則,但當夫妻雙方對簿公堂的時候,各自名下的財產早已提前做好安排,尤其近年來婚姻法忽如一夜春風來,每對小夫妻人手一本“防坑紅寶書”,高凈值人群甚至會配備私人律師和理財顧問,轉移、隱匿婚內財產的方式也變得愈發(fā)隱蔽,傳統(tǒng)的訴訟財產調查制度已然成為臨陣磨槍的后置措施,很多時候即便法院調查,也因對方“高級”的隱匿手段,或者查詢時間段的受限(比如有些銀行流水只能查兩年內的)而導致“查了個寂寞”。因此,在越來越多人希望未雨綢繆地掌握配偶財產狀況的今天,條例能夠讓配偶一方日常監(jiān)控對方的財產走向,防范財產轉移。
實現(xiàn)財產知情權仍存局限
雖然條例在離婚率比A股還穩(wěn)定的當下彰顯出種種人性化的進步,但在實現(xiàn)夫妻財產知情權上仍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查詢的財產范圍有限。條例規(guī)定可以查詢的單位包括“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說白了就是房子、車子能查,票子不能查。但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最難查的反而是銀行存款,當事人開設多個銀行賬戶,配偶必須事無巨細掌握每個賬戶才能申請法院查詢該賬號內的存款和流水,十幾位的賬號不是數(shù)字,那簡直就是摩斯密碼。因此,一些人呼吁將銀行、證券交易所等也納入查詢單位。
第二,查詢的時間節(jié)點不明。條例在賦予配偶財產查詢權時并未對查詢財產的時間范圍畫出一道邊界,但事實上,并非一方所有的財產對方都有知情權,而應限于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在婚前的財產或者其家人購置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他可能并不愿意讓對方知悉,對方也沒有道理查人家祖上十八代。因此在查詢的時間范圍上,不宜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應劃分楚河漢界,即以結婚日期為起點。
第三,查詢的性別主體受限。最后就來說說最受爭議的這一問題:為什么只有女人能查男人?其實,條例如此措辭僅僅因為是在“婦女權益保障”這個大語境之下,表明女性和男性一樣具有平等的查詢權,并未剝奪男性的查詢權。因為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的狀況,其中并未限制男女,故條例只是強調了女性的查詢權利。但在實操層面,這一條例或將為女性開啟更為便捷的VIP通道,而男性同胞們可能只能走“素人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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